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 鄭洪麗 花相對人 鄭瑞昌 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7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11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750,000元,又債務人雖已於106年8月1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正本、公司登記表、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清水區│銀聯││1920-12│340│1382分之111│├─┼───┼────┼───┼───┼──────┼────┼──────┤│2│臺中市│清水區│銀聯││1920-14│111│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790│臺中市清水區銀聯│住宅、樓梯間、│一層:70.65│陽台:28.73│全部││││段1920-14地號│停車空間、鋼筋混│二層:75.24│││││├────────┤凝土造、4層│三層:70.46││││││臺中市清水區民和││四層:72.92││││││路二段428巷12號││屋頂突出物:││││││││25.14││││││││合計: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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