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棉花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其應
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35萬4,561元及自103年8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之利息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萬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