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尚有另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殘刑之有期徒刑三年十五日應予執行,已無羈押之原因,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撤銷羈押。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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