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乙○○
寅○○午○○辰○○丙○○巳○○未○○甲○○丑○○子○○以上九人送達代收兼上九人訴訟代理人卯○○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匯豐證券公司
癸○○辛○○○壬○○○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家欣 律師被告己○○
庚○○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之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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