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1181號上訴人乙○○
16號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訴人丙○○上訴人丁○○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複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3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