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0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742號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上列原告與 周茂正 間請求返還鑰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系爭鑰匙之價額,並連
同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元部分,一併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221-D2號營小客車鑰匙(下稱系
爭鑰匙)一把及給付新臺幣117,65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均未繳納
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鑰匙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
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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