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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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87號
被移送人 吳毅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10月1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000031297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毅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扣案之強力膠壹包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0月5日18時5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295之3號圖書館旁。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吳毅綱於警詢之自白。
(二)經巡邏員警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
份、照片2幀等附卷可稽,扣案之強力膠1包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專供違反本法行為
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併予沒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