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63號
原 告 何榕庭
何欣迎
何虹陵
何雅蘋
被 告 許中玉
許雅萍
雲世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中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