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上訴人 廖孟良
李健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鵬宇 律師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李翔宙訴訟代理人陳秋華律師
莊凱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4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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