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О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棋銘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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