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二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貴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判決(八十八年桃簡字第二九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更犯妨害兵役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九年易字第八八六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淑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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