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九四號
聲請人協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催告存證信函回執正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