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案扣中之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參顆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此在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