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甲○○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
三、惟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死亡,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九十年九月廿八日(九0)公警刑偵字第八五二號函及戶籍謄本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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