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9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志豪 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志豪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月2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薛志豪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1項,第12條第5、1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
1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