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3號上訴人 蘇文秀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
陳奕萱 被上訴人 俞石焰
俞進忠 盧春里 俞阿石 俞碧富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陳觀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2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楊博欽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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