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林承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忠改┌─────────────────────────────────────────────────────┐│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連順發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林承佑│38,335元│0000000│104年9月10日│││連東發│用合作社八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