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136號上訴人 黃玉定
歐陽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
楊修偉 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
(原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
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熊啟志 被上訴人 秦金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