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永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良 代理人 簡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新臺幣)│(或到期日)│││││││││├──┼────┼────┼────┼─────┼─────┼───────┤│1│永淩貿易│第一商業│未記載│HA0000000│740,000元│105年1月20日│││有限公司│銀行股份│││││││劉冠良│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