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九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 陳良榘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吳文正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更字第九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 陳良榘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吳文正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