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2年度六小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李基財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六小字第4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3月20日上午8時47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訴訟代理人賴耀仁(到)
被告李基財(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元整,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場
收訖無訛(簽名:賴耀仁)。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賴耀仁
被告李基財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