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49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

112年度六小字第4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賴耀仁

被告 李基財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六小字第4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3月20日上午8時47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賴耀仁(到)

被告李基財(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元整,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場

收訖無訛(簽名:賴耀仁)。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賴耀仁

被告李基財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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