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 高華
乙○○甲○○戊○○訴訟代理人丙○○原告 高宗候
國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被告壬○○
己○○庚○○辛○○ 高銘駒 丁○○癸○○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