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慶工業股份有限公日商第一勸業銀行│九十一年一月五日│捌仟貳佰零陸元│0000000││││ 司武藤 尤示 ││││││├─┼─────────┼─────────┼───────────┼────────┼────────┼──┤│2│志達工程有限公司詹│世華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玖萬貳仟零捌拾壹│VN0三一二00││││ 前銘 │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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