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七號
原告 明楊 創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俞明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