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三三號
原告約農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婉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一段十四巷八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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