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 陳瑞聰 訴訟代理人 方龍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除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至88ND0000000│股票│300│300000││││││││││├──┼───────────────┼──────────────┼────┼───┼────┼───┤│002│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00至88NE0000000│股票│30│300000││││││││││├──┼───────────────┼──────────────┼────┼───┼────┼───┤│003│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至90ND0000000│股票│4│4000││││││││││├──┼───────────────┼──────────────┼────┼───┼────┼───┤│004│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0NF0000000至90NF0000000│股票│2│200000││││││││││├──┼───────────────┼──────────────┼────┼───┼────┼───┤│005│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股票│96│96000││││││││││├──┼───────────────┼──────────────┼────┼───┼────┼───┤│006│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股票│16│16000││││││││││├──┼───────────────┼──────────────┼────┼───┼────┼───┤│007│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股票│1│560││││││││││├──┼───────────────┼──────────────┼────┼───┼────┼───┤│008│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股票│91│91000││││││││││├──┼───────────────┼──────────────┼────┼───┼────┼───┤│009│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股票│18│18000││││││││││├──┼───────────────┼──────────────┼────┼───┼────┼───┤│010│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股票│1│1000││││││││││├──┼───────────────┼──────────────┼────┼───┼────┼───┤│011│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股票│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