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民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楊士民與 王菁盈 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因故發生爭執,楊士民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所用如附表所示之門號,傳送如附表所示涉及加害王菁盈及其家人生命、身體為內容之簡訊共6封,至王菁盈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造成王菁盈心生畏懼之結果。嗣經王菁盈報警處理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菁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其餘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證據資料,縱有傳聞證據,而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或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應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楊士民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證人王菁盈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附表所示簡訊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被告造成王菁盈之身心畏懼結果非輕,且雖與王菁盈達成和解並締結婚姻後,卻又藉故對告訴人訴請離婚,犯後態度尚難謂良好,然原審卻就上開罪刑,僅論以拘役20日、共6罪,應執行拘役100日,緩刑3年,實無法撫平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痛苦,指摘原判決對被告之量刑過輕,難謂妥適云云。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係指被告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或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6725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查原審以本件事證明確,而依刑法第305條、41條第1項、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論科,及審酌被告僅因與王菁盈感情糾紛,竟心生不滿,率爾以電話簡訊方式傳送附表所示恐嚇內容致使王菁盈心生畏懼,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王菁盈事後又與被告登記結婚,並表達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不願追究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拘役20日、共6罪,應執行拘役
10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並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被告雖於原審判決後再對王菁盈提起民事離婚訴訟,惟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則為其訴訟權之行使,另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之動機及原因為何,是否有被告所指之離婚事由,實與被告本件恐嚇犯行之犯後態度均無涉,是檢察官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號│楊士民│傳送時間│簡訊內容│││使用門號│││├──┼─────┼──────┼────────────┤│1│0000000000│99年1月27日│妳如果對不起我我我一定會││││凌晨5時14分│殺了妳。│├──┼─────┼──────┼────────────┤│2│0000000000│99年2月10日│妳每次做壞事都會如此去死││││凌晨0時31分│一死好了。│├──┼─────┼──────┼────────────┤│3│0000000000│99年2月10日│妳的屍體是不是已經臭掉了││││凌晨0時18分│。│├──┼─────┼──────┼────────────┤│4│0000000000│99年2月14日│老婆我真好想妳的小雞巴好││││凌晨0時31分│想吃妳的淫水肉棒想插淫穴│││││—愛妳的老公 小傑 。│├──┼─────┼──────┼────────────┤│5│0000000000│99年2月17日│老婆妳是不是死了如沒死回││││晚間11時25分│個電話吧─愛妳的老公小傑│││││。│├──┼─────┼──────┼────────────┤│6│0000000000│99年3月14日│老婆我真好想妳入果妳對不││││凌晨1時19分│起我我會囑咒妳全家死 光光 │││││愛妳的老公小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