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暫停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0233號聲請人中華人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聲請人首鼎電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
送達代街12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間電信法事件,聲請暫停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又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78條規定,應為或得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而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如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即無從進行,除有訴訟代理人者外,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依行政訴訟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希望能與相對人交通部所屬電信總局經由協調,達成決議,茲附上93年4月28日,由李委員 全教 主持之協調會內容,請求暫停訴訟程序云云。經核與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無一相符,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清祥
法官林茂權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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