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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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