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明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麗 首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