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綉琴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白綉琴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提起公訴,然查,本件詐欺罪之被害人即告訴人 白定坤 係被告白綉琴之兄長,有告訴人白定坤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白綉琴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參,則被告白綉琴與告訴人白定坤2人間為2親等旁系血親,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5親等內血親之間所犯之詐欺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白定坤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周莉菁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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