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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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天時 、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沈明芬 、 林湘凌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孫慧娟(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債務人財產有遠雄人壽、國寶人壽及富邦人壽之保單各一張,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6,948元。上開屬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3年10月23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現金160,000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後,即不處分開上財產並返還予債務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並已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