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820號聲請人 陸秀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所遺失支票之支票號碼為「SGA0000000」(103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卷宗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參照),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如附表所示「SGA552448」,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附表┌──────────────────────────────────────────┐│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長威精機企業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103年8月5日│21,525元│SGA552448││││ 洪庚榮 │神岡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