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振葟具保人李彣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彣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振葟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李彣竒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振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件、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1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件、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2件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