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87號聲請人 廖家均 相對人 廖淑芬
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淑芬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淑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兩造合意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母即相對人劉淑玲前與訴外人 王進忠 婚姻關係存續中,自訴外人 廖志軒 處受胎產下聲請人。當時為辦理出生登記,乃登記相對人劉淑玲為聲請人之母,前情經檢察官以涉犯偽造文書等罪提起公訴,並經鈞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為除去不實之戶籍登記,爰依法合意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兩造上開合意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鑑定結果:不能排除劉淑玲與廖家均《即聲請人》之親子關係,劉淑玲與廖家均之母子關係確定率為99.0000000%)為證,且有前揭刑事判決在卷,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為相對人劉淑玲所生,而與廖淑芬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其戶籍登記顯有未洽。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淑芬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淑玲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