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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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忠豪選任辯護人游琦俊律師上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忠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忠豪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准予具保在案,嗣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拘未獲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5日嘉檢 榮寒 101偵5000字第20
439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入彙計表、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