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5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仕欣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600號),本院就無故侵入住宅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 張文祥 (其涉共同恐嚇部分,另結)與 劉輝 議、劉 葉玉凰 (起訴書誤載為鳳)夫妻為鄰居,張文祥因不滿 劉輝議 檢舉其改建舊居房屋,於民國103年1月30日上午10時許,夥同友人 黃清安 (其涉共同恐嚇部分,另結)及黃清安之子黃仕欣(其涉共同恐嚇部分,另結)、 黃廷宇 (其涉共同恐嚇部分,另結),前往臺中市○○區○○○路○○號劉輝議住處門外,大肆叫囂,並高喊「 阿義 你給我出來。」(台語)等語,黃仕欣先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犯意,擅自開啟劉輝議住處鐵門後,進入劉輝議上址屋內,而無故侵入劉輝議住宅。張文祥與黃清安、黃仕欣、黃廷宇另基於恐嚇犯意聯絡,由黃仕欣出言對劉輝議恫稱:「你如果再去檢舉,就要給你死。」(台語)等語,張文祥亦在屋外向劉輝議恫稱:「你們如果再去檢舉要給你們死得很難看。」(台語)等語,其後黃廷宇見劉輝議之子 劉漢威 下樓,亦對劉漢威恫稱:「你出門是騎車還是開車,你要小心一點。」(台語)等語,而共同以言詞恐嚇劉輝議一家人,致劉輝議一家人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黃仕欣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仕欣涉犯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劉輝議業於103年9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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