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一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上訴人本件犯行,原經檢察官認與原審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六號上訴人常業圖利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犯行,有連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移送併辦,嗣經該案判決認二者無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無從併予審判,而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有該項判決附卷可稽,而上訴人在原審並未主張二者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判決未就此為說明,並無不當。又上訴人經原審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送達證書與原審審判筆錄附卷可憑,原審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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