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福壽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子女、父親)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詳述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自110年6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的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三、因聲請人無法提出108年7月至109年1月之月報表,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四、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08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說明受撫養人(子女、父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如何分擔扶養義務。
六、聲請人及受撫養人(子女、父親)自108年7月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七、陳報聲請人南山人壽及富邦人壽之保險,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