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陳威誌 被告 許家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56號妨害自由案件(原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7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陳茂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