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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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86號
聲請人 蕭東浩 即財團法人台灣痲瘋救濟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痲瘋救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痲瘋救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東浩為財團法人台灣痲瘋救濟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以衛署醫字第五0九九六一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七十四年三月四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四十七冊、第三十九頁第一千零九十一號)。茲因本基金會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六屆董事會第十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台灣痲瘋救濟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參照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衛署醫字第0九六0二0七三八六號函意旨,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媚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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