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 司家 催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180號聲請人 魏民杰 上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 魏榮秋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魏榮秋(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鎮○○里○○路17之7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魏榮秋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魏榮秋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失蹤人魏榮秋即聲請人魏民杰之胞姊,於民國91年5月26日,因故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本院98年度司家催第52號民事裁定准對失蹤人魏榮秋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於公示催告陳報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聲請,經本院99年度亡字第13號裁定駁回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99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第52號民事裁定、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全案卷宗查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公告方法)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除權判決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