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562號
原 告 陳進明
被 告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簡鈴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562號
原 告 陳進明
被 告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