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562號
原   告  陳進明
被   告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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