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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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 竹東 小字第88號
原   告 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文芳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盧秀蓮
       彭鏡容
被   告  曾若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
午九時四十分,在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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