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4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411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李旭堂
被   告  曹煒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
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借款為87,634元,經原告
屢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易通貸聲請書暨
約定書各乙份為證。被告雖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不爭執,惟以
伊願意以1年內分期償還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
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
173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
之理由。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
,634元及自9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
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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