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490號
原   告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劉仁裕
被   告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13日向原告聲請信用卡使用,詎被
告自96年7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信用卡消費款,迄至97年1月20
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58,936元,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仍
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單及消
費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則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俱不爭執,
雖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清償,乃係執行問題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
例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從而,
原告依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936元及其
中50,078元自97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