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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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
原   告  楊學禮
被   告  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
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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