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小字第39號原 告 楊學禮 被 告 葉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