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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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483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李旭堂
被 告 簡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下同)77,669元,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9900010830號及第00000000000號函
等件為證,被告則自認上開欠款之事實,雖請求分期償還並減免
利息等語置辯,惟原告對被告之請求當庭表示不同意,又按有無
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
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
拒絕清償之理由。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77,669元及其中64,268元自民國10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