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司雄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鄭智敏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明仁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巨埔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相
對人陳明仁實際住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
。經查,據聲請人於101年10月26日所補正之相對人戶籍謄
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就相對人陳明仁之最新戶
籍地址送達已有人收受,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通
知既已送達,聲請人再聲請公示送達,於法亦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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