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2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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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1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林天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柒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童兆勤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
利明献,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雪華